注:、请在“③、④、⑥、⑦、⑧”栏目中打“”,主要理由用文字描述;
、“⑤”是指多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时,填写整合前所有标准的序号,例如:序号、序号整合为个标准,在“⑤”栏目中填写“、”;
、“⑤”在合计中填写整合后的项目数;
、①=③+④+⑥+⑦+⑧。
附件:
强制性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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