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化解我市商品住房存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及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不得或变相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条件或附加条件,也不得对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购房有价格差异。 四、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贷款银行,要主动告知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压力,不得、拒办或延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阻碍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受委托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对违反情节严重的,将按关法规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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