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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6-5-30 18:20:46 人气: 标签:空调分部工程相关表

  扬建科〔2016〕1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绿色建筑发展,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实施能耗监测与能效测评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分部验评通过的必要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与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实施范围

  (一)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实施范围

  1、根据《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1〕257号)规定,2011年1月1日后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及以上)及大型公共建筑(2万㎡及以上)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2、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 173-2014)8.5.9条强制性条文,2015年1月1日后设计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1)设有集中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公共建筑;(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的公共建筑。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实施范围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科〔2011〕816号)和《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2〕27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2、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5、申请各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6、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

  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相关要求

  (一)深化设计要求

  由于根据《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2011年版)要求设计的图纸深度尚不能直接满足能耗监测施工要求,故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对能耗监测内容进行专项深化设计,并按规定格式出具图纸与施工方案,且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TJ111-2010)的相关规定。

  (二)实施与验收要求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进行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同步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与扬州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一部分进行验评,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加强节能行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一部分予以同步监理和同步验收,并在审核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时进行严格把关。

  2、市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应在项目主体验收时通知扬州市墙改节能办,赴现场对项目的能耗监测系统工程进行交底,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交底确认书》(附件1)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苏建函科〔2011〕257号文件要求,将能耗监测系统工程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的监督范围,并将实施情况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说明。

  3、项目能耗监测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结束后,应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扬州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出具数据采集正确、传输稳定的《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附件2),方具备验收条件。

  4、市区项目(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扬州市墙改节能办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TJ111-2010)和深化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组织专家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在质量监督机构的《单位工程预竣工验收(节能验收)会签流转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

  5、项目使用的各类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采用获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和《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的产品。

  6、各县(市)项目的能耗监测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可参照市区项目做法。具体项目的数据核验与扬州市墙改节能办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对接。

  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相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中开展理论值阶段建筑能效测评并达到设计要求,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理论值阶段建筑能效测评,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对受委托的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并对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收集相关设计图纸和配套资料,并做好建筑能效测评现场配合工作;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给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设计图纸和配套资料予以确认,并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报告,将建筑能效测评情况和结果写入工程监理评估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的监管,并将建筑能效测评结果记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测评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初步建议;

  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应在通过施工图审核机构审核的设计整改方案基础上编制施工整改方案,施工整改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施工整改完成后,应按照设计整改方案和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并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直至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四)我省能效测评机构分为国家级、综合一级和综合二级三类。国家级测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一级测评机构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二级测评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居住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项目。测评机构名录以省住建厅的公示为准。

  (五)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申请各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还应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能效测评标识。

  附件:1、《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交底确认书》

  2、《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

  3、《单位工程预竣工验收(节能验收)会签流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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