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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关于退伙的总结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10 12:39:11 人气: 标签:会计的有关知识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提示:(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起诉。

  解释:如果合伙人主观上“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客观上“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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