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零售商以及卷烟的批发商等。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只包括纯金银首饰,或者以金银为主料的金基、银基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金银非主料),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寡妇村里的风流事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文章由325棋牌提供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