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清算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自2009年6月1 日起对土地的清算,执行以下: 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3)虽设置账簿,但账日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2.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在土地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做梦梦见洗头按进行土地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