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相关知识 > 正文

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公司法概述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5-7 11:03:48 人气: 标签: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承担民事义务。

  ①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②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陈好刘海峰结婚照

  1.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1)有限公司: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必须一次缴清全部的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付出资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也不得低于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公司则没有这两项。

  1.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事项表决时,被的公司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股东应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5.公司股东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青岛崂山风景区有什么好玩http://www.uzai.com/gotour/lygl/10357.html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