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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分析一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7-19 1:54:59 人气: 标签:可能性的相关知识

  星期六左眼跳【编者按】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根据举报,对美国高通公司涉嫌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正式展开调查。虽然案件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调查,但是鉴于高通公司本身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大量专利,以及其被的行为与专利许可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将面临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与竞争秩序的世界性难题。我们高度关注这一动态,迅速组织研究进行研究,形成三期《信息速递》。

  高通(Qualcomm)是美国无线电通信技术与芯片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高通公司介入民用移动通信开始于第二代移动通信(2G),其拥有的、与欧洲GSM制式(在2G中广泛采用)相竞争的CDMA IS95移动通信技术成为后来国际上三大有关3G技术标准[2]的基础,高通也因此成为全球最大的芯片厂商。目前,我国的芯片厂商无法与之竞争。[3]全球的主流智能手机厂家,包括苹果、三星、中兴、华为都大量应用高通的终端芯片。[4]高通在3G和4G领域拥有1400多项手机专利,其2013年248.7亿美元的营收中49%来自中国。[5]

  不仅如此,在4G领域,高通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首先,TD-LTE(4G技术标准)虽说是我国提出的标准,但芯片方面的核心技术还是由国外公司掌握,而高通则掌握了相当数量的TD-LTE 基础专利。[6] 因此有评论,若说在3G时代TD-SCDMA还可能绕过高通的线]其次,截至目前全世界只有高通能够提供完整的2G/3G/4G手机芯片解决方案,这为其在4G刚刚起步以及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优势地位提供了保障。如2013年10月中国移动TD-LTE终端(4G)招标,要求4G手机必须达到“五模十频”,即智能手机能够支持五种制式(GSM/WCDMA/ TD-SCDMA/TD-LTE/LTEFDD)十个不同频段,这样同一部手机就可以使用所有国家的主流移动网络,解决了全球漫游的问题;而目前世界上只有高通才有实力产业化生产相应的手机芯片,因此高通在招标中大获全胜,获超过60%的份额。[8]当然也由指出,3G时代高通的专利拥有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4G时代包括中国的华为、中兴等核心专利也很多,高通的专利总量优势并没有3G时代那么明显。[9]

  无论如何,在3G或4G方面,高通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强势地位是不可的事实;而且除了芯片生产,专利授权也是高通主要收入的一部分, 2012年和2013年技术许可收入均占其总收入的30%左右[10]。

  从目前的报道中,我们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发起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主要基于企业举报;而后者主要是指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下属的手机中国联盟[11]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的《国产手机品牌知识产权生态调查报告》[12]。该报告在对20多个国内主要品牌企业调研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国产品牌手机企业知识产权的生态和高通收费现状;并据此认为高通在中国存在过度收取专利费和搭售行为,其商业模式损害了中国的手机产业。

  具体来讲,报告提出高通涉嫌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以下竞争行为:(1)将芯片与专利进行销售,不交专利费就拿不到“高通芯”。(2)5%的专利费[13]被认为价格过高。(3)针对中国厂商收取的专利费高于苹果、三星以及诺基亚,构成歧视性定价。

  2013年11月[14],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展开调查,对高通中国()和上海公司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调取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也对国内外很多家企业,包括手机制造企业、芯片制造企业以及相关其他企业进行了调查。而且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强调,本次调查与热议的4G问题无关,也不是为中国本土企业铺,只是单纯执行反垄断法[15]。

  2013年11月25日[16],高通公司发表声明称,发改委已经启动了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17]。但高通公司CEO于2014年1月7日表示,目前并不知晓在中国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具体原因[18]。高通公司在给的回应中称,“高通公司投入数百亿美元用于研究发明创造,并以合理的使用费率授权给手机制造商,目前正积极全力配合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并强调“自十多年前在中国开始推出我们的技术和产品以来,高通公司始终致力于大力投入研发、授权我们对移动通信产品不可或缺的先进技术,并为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最先进的芯片产品,从而支持了中国无线产业的发展。中国的移动生态系统正在蓬勃发展,国内企业、员工和消费者都一直在从中受益”。[19]

  对于专利许可中的竞争问题,我国法律的主要针对相关竞争协议,且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改进技术、被许可方接受实施技术不必要的产品、设备等或要求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仍支付使用费以及涉及强制许可等问题。具体如《合同法》第329条、《专利法》第48条第2款、最高2004年《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2002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等。

  而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至于何种情况下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以及在涉及知识产权竞争行为时,反垄断法应如何适用等问题,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指南。

  综上,我国目前对于本案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支配地位问题并无特别。因此,下文论述主要依据是发改委2010年12月颁布的《反价格垄断》中相关的一般以及欧盟和美国相关实践等。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并非第一个针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国家。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The 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通过调查认定[20],高通在韩国相关市场上实施了以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首先,高通收取歧视性专利费,即对于使用高通调制解调器芯片的手机生产厂商的CDMA技术授权费要低于那些使用非高通产品的厂商;其次,高通实施了附条件的回扣,即对那些尽可能使用高通芯片的厂商给与回扣;最后,高通通过协议的方式确保,即使其CDMA技术相关专利有效期届满或失效,其仍可以获取专利授权费的50%。据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7月做出决定,对高通处以2.08亿美元罚款。

  在韩国竞争机构做出上述决定两个月后,即2009年9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The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针对高通日本相关生产商签订歧视性或不合理的专利许可协议问题,发布令[21]。具体理由包括,强制日本厂商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免费授权给高通,对于高通及其客户不主张知识产权上的等。

  2007年10月欧洲委员会基于手机和芯片生产商,如爱立信、诺基亚的投诉,对高通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式调查[22],但却于同年12月被终止[23],因为高通与上述企业达成协议,降低WCDMA(3D技术标准之一)关键专利费用等,上述企业撤销了投诉[24]。

  涉及知识产权的竞争行为,虽然关系到知识产权,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竞争行为的一种,所以需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去判断其性及处罚等。据此,判断手机中国联盟上述报告中所的、高通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须考察高通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这里首先涉及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其行为是否构成等条件是否满足。只不过知识产权问题在上述构成要件的判断上将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意义。

  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反垄断案件,即不能单纯地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原则上还需考察相关技术市场的情况,进而判断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或行为的竞争影响。这也是欧盟和美国相关和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比如欧盟2004年《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25]第3条第1款,当协议当事人属于同一市场层面的竞争者时,如果他们在相关技术市场或相关产品市场的份额共计不超过20%,其竞争协议可以得到豁免。

  而对于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如欧盟上述条例第3条第3款,按关产品市场上被许可技术的现状来界定。具体操作上欧委会和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26]第3.2.2段类似,即根据技术的可替代性或垄断者假设(SSNIP)等方式界定相关技术市场[27]。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美国上述指南,如果知识产权是作为所销售货物的内在组成部分许可、销售或转移的,那么无需单独考察相关技术市场;[28]反过来说,如果知识产权和相关产品是分开销售,那么就有必要对相关技术市场进行界定。

  (1)高通芯片与专利业务归属于高通旗下的两家公司,实践中其分开与客户签订合同[29],即作为需求者的手机厂商除了支付高通芯片的费用外,仍需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专利费,而后者是按照厂商销售用高通芯片做成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30]即使手机厂商购买的是高通竞争者如联发科技(Media Tek,企业)生产的芯片,但只要后者是以高通技术生产的相关芯片,厂商购买联发科技的芯片同时还需要向高通交纳手机零售价一定比例的专利使用费[31]。这也是中所称的高通独有的“双重收费”模式。

  (2)有利于高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据报道,在3G领域,联发科技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也已超过高通[32]。这里市场份额应该指相关产品市场,但如上所述,联发科技所生产的芯片仍要借助高通的相关技术。因此,高通在相关技术市场的支配地位更容易认定。

  (3)相关技术市场上的优势,是认定高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力支撑。正如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高通市场支配地位案中[33]明确指出的,高通是基于其CDMA源技术,在CDMA技术许可和调制解调器芯片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

  欧美反垄断实践已普遍承认,专利权的排他性不代表着专利拥有者的垄断地位,除非相关市场范围与专利所覆盖的范围正好一致。[34]因此,高通拥有的专利种类和数量并不直接表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此还需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进行判断。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发改委在调查中可以确定高通在相关技术市场拥有《反垄断法》第19条以及发改委《反价格垄断》第19条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二是高通的市场支配地位,将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和发改委《反价格垄断》第18条的确定,即需考察高通的市场份额、对销售市场的控制能力、高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高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力量,使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很高,也增加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1)高通已经把芯片的“综合实力”发挥到了极致,例如在摄像头功能方面高通会与索尼做深度的合作:包括软硬件的优化适配、功耗方面的控制等,即便一些关键零部件并非产自高通但也能顺畅地“于”高通芯。这种例子还有很多,高通几乎在智能手机主要应用功能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布局:游戏、视频、音效等等。[35](2)在4G芯片市场上缺乏有力的竞争对手。海思、展讯、联芯科技、联发科技等中国厂商尽管涉足4G芯片较早,但相应的终端产品一直难产。[36] 另外,从中国芯片企业规模及对进口芯片的依存度上已可以看出相关市场上有效竞争的缺乏。2012年中国前十大芯片设计企业的销售总额还不到高通的1/3;年营收达到或接近10亿美元的仅有海思、展讯通信两家,1亿至10亿美元的不到20家;而2013年,我国芯片的进口额为2100亿美元左右,再次超过石油成为第一大进口商品。芯片的进口依存度接近80%,高端芯片的进口率更是超过90%。[37](3)虽然我国手机业界对高通上述双重收费模式等早有不满,但并未导致高通客户流失或营业收入的下降,相反高通2013财年营收达248.7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30%[38]。而且,据报道,高通的4G芯片目前处于断货状态,中国手机厂商还得登门求货,一些规模偏小的企业只能通过中间商拿到高通的芯片。[39]

  手机中国联盟报告中所说的,高通将芯片与专利进行销售,不交专利费就拿不到“高通芯”的问题,涉及《反垄断法》第17条第5款的搭售行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其是否满足上述,搭售行为并非价格垄断行为,因此实际上不属于发改委、而是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管辖范围。

  其次,高通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搭售行为的可能性很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2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6条第1款的,竞争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是指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销售或者组合销售。本案中,高通有关专利和芯片能否被视为两种的、不同的商品,仍需进一步考察。另外,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行为,根据欧美的相关实践[40],一般是指人转让知识产权时,要求被许可人同时接受其他的知识产权,或者要求购买没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41]。而高通所实施行为均不满足上述要求。

  或许可以考虑的是发改委《反价格垄断》第15条,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实践中,企业采购高通的手机芯片,首先需要支付超过500万元的门槛费,即购买准许采购的许可证,而手机芯片采购时需要重新付费[42]。另外,如上所述,厂商销售高通芯片做的终端产品,还得按销售额缴纳一定比例的专利费或提成费。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满足上述15条的。

  手机中国联盟报告中认为高通收取5%的专利费,价格过高,而该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发改委《反价格垄断》第11条对认定“不公平的高价”的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据此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以及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可被视为“不公平的高价”。但是5%的专利费是否过高很难认定。

  首先,专利权的独占性决定了很难找到可资比较的专利授权费用,即“正常授权费用”。而且,这里的5%专利费应该是指采用高通4G“五模十频”芯片组方案、推出五模十频手机的企业要交5%的专利费[43]。如上所述,目前只有高通可以实际生产该种芯片,这更增加了确定正常的交易价格难度。

  其次,在专利费高低的问题上,人实际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尤其是涉及高科技专利,因为前期投入一般较高,为了鼓励创新,法律一般允许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许可费用高低。美国反垄断法甚至原则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所有人收取高额的授权费用。[44]

  或许可以考虑的是,高通作为拥有构成相关技术标准的技术专利的企业,应该以合理的、非歧视的价格许可其他企业使用相关专利;而并非是针对五模十频芯片组方案收取的专利费。高通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构成技术标准的专利,也是欧盟企业投诉高通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之一,具体来讲欧盟企业提出了三方面[46]:(1)相对于在CDMA技术标准(2D)中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80%),高通在WCDMA技术标准(3D)中仅拥有少量的专利(不高于20%);(2)其他在WCDMA技术标准中拥有大约20% - 25% 专利的企业收取的许可费(约1% - 1.8%)要低于高通收取的专利费;(3)最后,也是很有趣的是,欧盟企业指出,高通在中国收取的专利费(2.65%)要低于其在欧盟收取的专利费。虽然欧委会对于上述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并没有做出正式决定,但是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进。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找到相关数据,所以无法就我国的相关情况做出分析。

  手机中国联盟报告中还提出,高通针对中国厂商收取的专利费高于苹果、三星以及诺基亚,构成歧视性定价。至于价格歧视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需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5款和发改委《反价格垄断》第16条的内容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实践中,国内手机厂商需按终端产品的售价交专利费,因此手机厂商若要额外增加任何新功能,即使是陀螺仪或者多功能,只要导致售价上调,其均须多付钱给高通;而对于苹果却不存在该问题,因为其是按芯片模组向高通交专利费的。[47] 所以,高通该行为被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性较大。

  鉴于高通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其研发的高投入或者给相关产业发展带来的贡献等,试图证明其上述行为的合,故对此做简要说明。

  和垄断协议豁免中促进技术进步可作为豁免理由之一不同,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法律中,不存在豁免的问题。而且,研发投入高并非实施垄断行为的正当理由;相反,实施垄断行为的结果可能是导致企业降低研发投入,因为没有了竞争压力,企业也失去了创新动力。正如欧委会在微软反垄断案的调查结果显示,即使微软多年不对其IE浏览器进行技术升级,由于其相关垄断行为,微软仍可以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极高的市场份额[48]。

  如果高通可以像IDC一样向发改委做出相应承诺,比如降低专利费等,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发改委可以中止或终止针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这样也有利于节约反垄断法执行成本,同时也使相应垄断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但如果高通未做出合理承诺或发改委在调查基础上决定对其进行处罚,那么应该考虑处罚的额度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发改委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额将根据垄断行为实施的时间、对竞争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但是,报道中反映出的下列问题亦应得到重视,比如“高通不怕罚款,它最怕影响它的商业模式,即收取专利费”[49],或者市场分析机构Raymond James & Associates的分析师杰森·贝德福特和迈克尔·里奇在针对此次调查的报告分析道,尽管谈判的结果很难预测,但从过去的类似调查和谈判来看,最终只会对高通产生细微的影响。此前,在欧洲、韩国和日本等下属机构对高通实施的调查都是如此。[50]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发改委可以考虑欧委会在微软反垄断案中的做法,即根据微软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欧委会决定对微软处以约1.65亿欧元的罚款;但鉴于微软的经济实力,为了对其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欧委会将上述罚款额上调了一倍,即3.31亿欧元,而另鉴于涉案行为持续的时间,欧委会再次将罚款额上调50%,至4.97亿余欧元。[51]

  从2013年末国家发改委正式调查美国高通公司垄断行为开始,高通公司是否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发改委发起该项调查的真正目的是否是我国相关产业利益、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到底能否我国相关产业以及是否为民族企业在4G领域的发展铺等等问题一直是热议的焦点。其中,对该项调查的产业政策意义的关注远高于对相关竞争政策意义的讨论。然而,鉴于在相关领域我国企业现状,即与高通公司无论在技术上还是财力上均存在很大差距,该项调查实际上并不能产生直接产业利益的作用。因此,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真正目的,不是也不应该是为了直接我国相关产业,而是我国相关市场上的有效竞争。从长远来看,这将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均可受益。

  另外,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在规范涉及知识产权竞争行为方面进一步积累经验,也为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指导。涉及知识产权的竞争行为如何有效规制,是世界上所有拥有反垄断法的国家均需面对的难题。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的意义,而且前者本身通过对有效竞争的实际上也起到了促进创新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执行一方面不能导致实际上经营者基于知识产权应享有的正益;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经营者借知识产权为名,行垄断行为之实的可能性。然而,实践当中很难区分经营者的行为是基于知识产权,还是在竞争。欧美等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反垄断法执行指南,但相关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争议颇多。而我国,正如前文所述,仍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因此,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将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明晰化和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济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于馨淼)

  [1]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有关高通反垄断调查的基本情况介绍来源于相关的报道,其中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察,不能直接作为反垄断调查正式决定的依据。

  [4] 中国经营报(2014年2月15日):“反击高通幕后或为中国4G开”,网址:时代周刊(2014年2月10日)“2014反垄断第一案:调查高通”,网址:

  [5] 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2月11日):“高通反垄断案并非本土芯片救命稻草”,网址:新浪科技:“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涉及4G技术”,网址:时代周刊(2014年2月10日)“2014反垄断第一案:调查高通”,网址:

  [7] 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2月11日):“高通接受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国内手机厂商反应冷淡”,网址:

  [8] IT时代周刊(2014年2月10日)“2014反垄断第一案:调查高通”,网址:新华网:高通遭反垄断调查后又被举报 国产手机芯片翻身关键在技术创新,网址: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

  [9] 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

  [10] 高通2013年248.7亿美元收入中,75.5亿美元来自技术许可,见:IT时代周刊(2014年2月10日)“2014反垄断第一案:调查高通”,网址:。2012财年,高通的专利授权费收入约为67亿美元,在总营收中的占比超过三成,其中42%来自中国,见:腾讯科技(2013年11月28日)“高通在华反垄断:曾因专利定价差异化遭多国调查”,网址:中国经营网(2014年2月18日):“遭反垄断调查的高通错在哪儿了?”,网址:

  [11] 手机中国联盟成立于2011年4月,是挂靠在工信部下的行业组织,其包括联想、中兴等国内手机厂商,以及展讯、锐迪科等国内芯片厂商。从表面看,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最直接的获益者正是国产手机厂商和国内芯片厂商。引自中国经营报(2014年2月15日)“反击高通幕后或为中国4G开”,网址: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2月11日):“高通接受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国内手机厂商反应冷淡”,网址:

  [12] 因无法获得该报告全文,所以以下有关该报告具体内容的介绍来源于以下报道:企业观察报(2014年2月18日):“高通中国反垄断案背后 10亿美元罚单难开”,网址:新华网:高通遭反垄断调查后又被举报 国产手机芯片翻身关键在技术创新,网址:证券时报(2014年2月10日):“手机中国联盟举报高通过度收取专利费”,网址:元器件交易网(2014年2月18日):“高通遭反垄断调查续 手机中国联盟:很正常”,网址:

  [13] 中国电子报、电子信息产业网(2014年2月13日):“对高通反垄断调查,为了专利费降低2个百分点?”,网址:中国经营网(2014年2月18日):“遭反垄断调查的高通错在哪儿了?”,网址:

  [14]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于2014年2月19日上午,在相关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的内容整理。该新闻发布会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网的网上文字直播,

  [15] 在新闻发布会上,无论是记者提问,还是发改委的回答,均将高通反垄断调查和IDC反垄断调查并列,且二者均属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反垄断调查,故对后者做简要说明。IDC应是Inter Digital Communication 的缩写,即美国交互数字通信公司;亦可能由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等关联公司构成的交互数字集团(Inter Digital Group)。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对华为诉IDC公司市场支配地位案的终审判决中,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相关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赔偿华为2千万。该案同样涉及专利费过高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华为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反垄断法》的销售行为的主张,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均持未予认可。(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17] 中国经营报(2014年2月15日):“反击高通幕后或为中国4G开”,网址: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新华网:“高通遭反垄断调查后又被举报 国产手机芯片翻身关键在技术创新”,网址:新浪科技:“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涉及4G技术”,网址:

  [19] 企业观察报(2014年2月18日):“高通中国反垄断案背后 10亿美元罚单难开”,网址:。类似的,如高通公司称:“国内企业、员工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我们非常高兴能够支持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脱颖而出,成为移动产业的制造商。”中国经营报(2014年2月15日):“反击高通幕后或为中国4G开”,网址:青年报(2013年12月17日):“高通陷‘反垄断调查’事件漩涡”,网址:

  [30] 高通从未公开其与各手机厂商签订的具体手机销售“费率”,见腾讯科技(2013年11月28日):“高通在华反垄断:曾因专利定价差异化遭多国调查”,网址:。而具体比例,各家报道的数据并不一致:2% - 5%, 见IT时代周刊(2014年2月10日):“2014反垄断第一案:调查高通”,网址:,见新华网:高通遭反垄断调查后又被举报 国产手机芯片翻身关键在技术创新,网址:。根据全球采用高通专利手机销量和高通的专利营收进行计算,平均每台手机的费率应该在3%-4%之间,见腾讯科技(2013年11月28日):“高通在华反垄断:曾因专利定价差异化遭多国调查”,网址:等。

  [32]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2月11日):“高通接受发改委反垄断调查 国内手机厂商反应冷淡”,网址: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

  [37]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2月11日):“高通反垄断案并非本土芯片救命稻草”,网址:企业观察报(2014年2月18日):“高通中国反垄断案背后 10亿美元罚单难开”,网址:

  [42] 企业观察报(2014年2月18日):“高通中国反垄断案背后 10亿美元罚单难开”,网址:

  [43] 中国电子报、电子信息产业网(2014年2月13日):“对高通反垄断调查,为了专利费降低2个百分点?”,网址:

  [47] 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

  [49] 这是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的观点,引自时代周报(2013年12月9日):“高通难挡反垄断浪潮 面临72亿罚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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