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5月31日讯(邓辉)近日,南充网信办给笔者介绍了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即时通信工具(如微信、腾讯QQ 等)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承诺遵守哪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 年8 月7 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除哪些情形外,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明确以下情形除外: ( 一) 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 二) 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 三) 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 四) 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 五) 以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 六) 法律或者行规另有。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2015 年2 月4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明确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或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泄露国家秘密,国家,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民族、民族歧视,民族团结的。 (五)国家教政策,和的。 (六),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 (七)、、赌博、、凶杀、恐怖或者犯罪的。 (八)或者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的。 网上的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事实他人” 1. 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或者组织、人员在信息网络上的。 2.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或者组织、人员在信息网络上的。 明知是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情节恶劣的,以“事实他人”论。 现行《刑法》中,专门了哪两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四) 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性程序的。 (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