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新闻动态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14 20:23:30 人气: 标签:有关保险的新闻

  原标题:新闻动态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的决策部署,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或反。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易等行为。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